近期,由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以下简称《举措》)引发了广泛关注。表面上看,这份文件旨在通过构建完善的科技金融体系,为科技创新提供全方位的资金支持,助力国家实现高水平的科技自立自强。然而,仔细研读之后,却不禁让人产生一丝隐忧:这真的是一剂良方,还是为了解决燃眉之急而开出的“饮鸩止渴”之药?
不可否认,在当前国际形势日趋复杂,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日益凸显的背景下,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显得尤为迫切。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自然责无旁贷地要承担起支撑科技发展的重任。但问题在于,如何将金融资源有效地配置到科技创新领域,如何避免资金的无效投入甚至滋生腐败,如何平衡短期利益与长期发展,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挑战。
《举措》中涵盖了创业投资、银行信贷、资本市场、科技保险、财政政策等多个方面,试图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科技金融体系。然而,在具体的政策设计上,却暴露出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例如,过度依赖政府引导基金,是否会削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放,是否会加剧金融风险?放宽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的条件,是否会降低资本市场的质量?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不仅无法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目标,反而可能导致资源的错配和浪费,甚至引发金融风险,最终损害国家的整体利益。
更令人担忧的是,《举措》中对“科技”的定义过于宽泛,容易导致资金流向一些“伪科技”、“假创新”的项目。在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眼中,只要贴上“科技”的标签,就能获得政策优惠和资金支持。这种“跑冒滴漏”的现象,不仅会浪费宝贵的财政资源,还会扭曲市场竞争,阻碍真正的科技创新。
因此,在推进科技金融体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既要充分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又要避免过度干预市场,防止滋生腐败和金融风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目标,为国家的发展注入强劲的动力。
《举措》中,将创业投资摆在了支持科技创新生力军的重要位置,不可谓不高瞻远瞩。然而,细看其中各项举措,却难免让人为创业投资的未来捏一把汗。国家队的入场,固然能带来资金和资源,但能否真正激发市场的活力,避免重蹈行政干预的覆辙,仍然是一个巨大的问号。
设立“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其初衷是好的,希望通过政府的引导,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但问题是,引导基金的运作效率和专业性,一直备受诟病。一方面,政府部门往往缺乏对科技行业的深刻理解,难以做出准确的投资决策。另一方面,引导基金的管理团队,也容易受到行政干预,难以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运作。更重要的是,引导基金的退出机制不够灵活,容易导致资金的沉淀和浪费。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如何让引导基金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成为又一个“形象工程”,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是解决创业投资“缺钱”问题的重要途径。《举措》中,提出支持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参与创业投资。这无疑是一个大胆的尝试,但也伴随着巨大的风险。社保基金和保险资金,是老百姓的“养老钱”和“救命钱”,其安全性至关重要。创业投资风险高、周期长,一旦投资失败,将对社保基金和保险资金造成巨大的损失。如何在支持科技创新和保障资金安全之间取得平衡,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在缺乏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和监管体系的情况下,盲目引入社保基金和保险资金,无异于饮鸩止渴。
优化国有创业投资考核评价机制,是激发国有资本活力,鼓励其积极参与创业投资的关键。《举措》中,提出对国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进行考核,并健全容错机制。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但能否真正落实到位,仍然存在疑问。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的考核体系,都过于强调短期效益和风险控制,缺乏对长期价值和创新精神的鼓励。即使出台了容错机制,也很难真正消除国有企业管理者的顾虑。如何打破僵化的考核体系,真正赋予国资创业投资机构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需要我们进行深刻的改革。
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渠道,是保障创业投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举措》中,提出评估区域性股权市场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转让试点成效,开展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并鼓励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这些举措,无疑有助于提高创业投资的流动性,降低投资风险。但S基金的发展,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方面,S基金的定价机制不够完善,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和利益输送。另一方面,S基金的规模仍然较小,难以满足市场需求。更重要的是,S基金的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容易滋生道德风险。因此,在发展S基金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加强监管,完善制度,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
《举措》希望银行在科技创新中扮演更积极的角色,通过信贷支持来推动科技型企业的发展。然而,银行天然的风险厌恶属性与科技创新高风险、长周期的特点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如何平衡银行的盈利需求与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目标,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一味地给银行下达“科技KPI”,很可能会导致银行为了完成任务而放松风险控制,最终引发金融风险。
优化支持科技创新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是《举措》中鼓励银行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通过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工具,央行可以引导银行将资金投向特定的科技领域。然而,这种“定向放水”的方式,能否真正实现“精准滴灌”,仍然存在疑问。一方面,银行是否具备足够的能力来识别真正的科技创新项目,避免将资金投向“伪科技”、“假创新”企业?另一方面,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导致资金流向与政策目标不符。更重要的是,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可能会扭曲市场利率,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因此,在使用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时,必须加强监管,避免其被滥用。
建立银行信贷支持科技创新的专项机制,包括制定科技金融支持的科技型企业识别标准和建立科技型企业推荐机制,旨在解决银行“不敢贷、不愿贷”的问题。然而,这些机制的设计,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风险。科技型企业的识别标准,如果过于宽松,容易导致大量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信贷支持,造成资金的浪费。科技型企业的推荐机制,如果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容易滋生腐败和利益输送。谁来制定识别标准?谁来推荐企业?这些问题都需要明确的答案。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这些专项机制很可能会沦为权力寻租的工具。
选择在部分商业银行和试点城市开展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将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提高到80%,贷款期限延长到10年。这一举措旨在鼓励银行支持科技企业的并购重组,促进科技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然而,10年的贷款期限对于技术迭代迅速的科技行业来说,是否过于漫长?并购贷款比例的提高,是否会加剧银行的风险敞口?更重要的是,科技企业并购重组的成功率并不高,银行是否具备足够的风险评估和管理能力?如果缺乏审慎的风险评估和严格的贷后管理,并购贷款很可能会成为银行不良资产的“定时炸弹”。
《举措》试图通过资本市场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渠道,特别是通过放宽上市条件和优化并购重组制度。然而,这种做法是否会导致资本市场“堰塞湖”效应,以及是否会吸引更多“割韭菜”式的劣质企业进入市场,值得我们警惕。
健全新股发行逆周期调节机制,加大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优先支持取得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这无疑为那些真正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科技企业打开了资本市场的大门。但是,如何确保只有“真金”才能通过层层筛选,避免“滥竽充数”的企业混入其中,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如果上市标准过于宽松,或者审核机制不够严格,那么资本市场很可能会变成劣质企业圈钱的场所,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最终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是,过度强调“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是否会忽视其他类型的科技创新,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
建立债券市场“科技板”,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将优质企业科创债纳入基准做市品种,引导推动投资者加大科创债投资。这一举措旨在为科技企业提供更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然而,“科技板”的设立,是否会重蹈新三板的覆辙,成为一个流动性不足、交易不活跃的市场?科创债的风险相对较高,如果缺乏有效的风险评估和信用评级机制,很容易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更重要的是,过度依赖债券融资,可能会加剧科技企业的债务负担,增加其经营风险。因此,在发展“科技板”和推广科创债的过程中,必须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避免其成为又一个“雷区”。
《举措》希望科技保险能够发挥“减震器”和“稳定器”的作用,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然而,科技保险在实践中往往面临着产品单一、覆盖面窄、理赔困难等问题,难以真正满足科技企业的需求。如果科技保险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它很可能沦为一种“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制定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立科技保险发展协调机制,优化支持政策,加快形成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点地区的政策支持方式。健全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完善产品、服务创新机制和监管激励保障政策。这些政策无疑有助于推动科技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展。但是,科技创新本身就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很多领域都是“无人区”,风险难以评估和量化。保险公司在开发新的科技保险产品时,往往面临着数据不足、经验缺乏等问题,难以做出准确的风险定价。如果保险公司无法获得合理的回报,那么它们就没有动力去开发新的产品。谁来为“无人区”的风险买单?这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探索以共保体方式开展重点领域科技保险风险保障,开展重大技术攻关、中试、网络安全等风险分散试点。鼓励保险资金参与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通过共保体的方式,可以将风险分散给多家保险公司,降低单一保险公司的风险敞口。然而,共保体的运作效率往往较低,协调成本较高。在发生理赔时,各家保险公司容易产生分歧,导致理赔过程漫长而复杂。更重要的是,共保体模式容易滋生“搭便车”行为,一些保险公司可能会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放松风险管理。如何确保共保体的有效运作,避免其成为“一盘散沙”,是一个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举措》试图通过财政政策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包括贷款贴息、保险补贴、风险补偿、政府投资基金、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以及税收优惠等多种手段。然而,这些政策工具的使用,往往面临着效率低下、公平性不足、容易滋生寻租行为等问题。如何确保财政资金真正用到实处,避免其被滥用和浪费,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用好用足现有的贷款贴息、保险补贴、风险补偿等政策,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这种“普惠式”的财政投入方式,容易导致资金的过度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如果财政资金像“撒胡椒面”一样,每个企业都分到一点,那么很难真正支持起具有突破性的科技创新项目。更重要的是,这种投入方式容易滋生“跑部钱进”的现象,一些企业可能会为了获得补贴而进行不当的公关活动,浪费社会资源。如何提高财政投入的效率,将资金集中投向具有战略意义和发展潜力的科技领域,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作用,引导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政府投资基金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绩效评价一直是一个难题。一方面,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周期较长,短期内难以看到成效。另一方面,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多元,既要追求经济效益,又要兼顾社会效益和政策目标,难以进行简单的量化评价。更重要的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可能会人为地拔高基金的绩效,使其成为一种“面子工程”。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真实反映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情况,避免其成为“政绩工程”和“腐败温床”,是一个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举措》强调央地联动,试图通过推广“创新积分制”和开展区域科技金融创新试点,激发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探索科技金融的新模式。然而,这些举措是否能够真正落地生根,避免沦为“新瓶装旧酒”的形式主义,仍然存在疑问。
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创新积分制”,优化创新积分评价核心指标,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分层分类管理,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精准画像。健全创新积分制与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专项担保计划联动实施机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创新积分更好了解企业创新能力,拓展创新积分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场景。这一制度的初衷是利用数据来更客观地评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从而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准确的信贷决策依据。然而,创新积分的数据来源是否可靠?评价指标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人为操纵的空间?如果数据不准确、指标不合理、存在人为干预,那么创新积分制就可能沦为一种新的寻租工具,扭曲市场竞争,损害真正有创新能力的企业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如何保证创新积分制的公平性?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企业,在创新积分的评价上是否存在差异?如果存在差异,是否会对企业的融资造成不公平的影响?
重点支持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成渝地区、武汉、西安等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先行先试有关科技金融创新政策。高水平建设北京市中关村、济南市和“长三角”地区五市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上海自贸区临港片区科技保险创新引领区、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和武汉东湖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以更高标准推动北京、天津、江苏等13个重点地区做好科技金融服务。在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开展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开展区域科技金融实施成效评价。通过区域试点,可以探索科技金融的新模式和新路径,为全国范围内的推广提供经验。然而,区域试点也可能导致政策洼地的出现,吸引企业将注册地迁往试点地区,从而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更重要的是,如果各试点地区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规划和协调,那么区域试点就可能沦为一种分散的、低效的尝试。如何加强区域试点的统筹规划和协调,避免其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举措》试图通过推动科技金融的开放合作,吸引外资进入,并鼓励国内科技企业“走出去”。然而,在开放的过程中,我们是否会面临国家安全风险?又该如何保障国内企业的利益?
支持外商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便利性。用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拓宽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渠道。不可否认,引入外资可以为国内科技企业带来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但是,我们是否应该对外资的进入设置一定的门槛?特别是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技术领域,是否应该限制外资的投资?如果对外资的监管过于宽松,那么很可能会导致核心技术的流失,甚至威胁到国家的经济安全。更重要的是,外资进入后,是否会挤压国内企业的生存空间?我们又该如何保护国内企业的利益?这些都是我们需要认真权衡的问题。
支持科技型企业依法依规境外上市。面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通过支持科技金融双多边交流合作,促进创业投资、科技型企业、技术转移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国际化科技金融人才。允许国内科技企业境外上市,可以拓宽其融资渠道,提升其国际竞争力。但是,境外上市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一方面,境外市场的监管环境与国内不同,企业需要适应新的规则和文化。另一方面,境外上市可能会导致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增加,甚至面临被做空等风险。更重要的是,跨境融资活动容易滋生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我们该如何加强对跨境融资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如何避免“灰犀牛”事件的发生?这些都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举措》强调要健全科技金融统筹推进机制,加强部门协调、政策联动和信息共享。但机制的建立并不意味着所有问题都能迎刃而解,关键在于机制是否能够有效运作,以及各个部门是否能够真正协同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建立科技金融统筹推进机制,加强科技金融工作的部门协调、政策联动和信息共享。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定期组织推进机制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研究制定科技金融重要政策、先行先试和组织实施等相关事项,推动各项政策举措落实落细。多个部门参与协调,表面上看起来是力量的整合,但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九龙治水”的局面,每个部门都从自身利益出发,导致政策目标难以达成。如何打破部门壁垒,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确保各个部门能够协同作战,而不是各自为政?这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能否真正实现?数据壁垒能否打破?如果信息不能有效流通,那么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就可能缺乏依据,导致资源错配和效率低下。
按照现行机制,对各部门制定出台的科技金融重大政策措施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科技创新一致性审查和金融政策评估。政策评估是确保政策有效性的重要手段。但谁来评估?评估的标准是什么?评估的结果如何运用?如果缺乏独立的、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很可能受到行政干预,失去客观性和公正性。更重要的是,如果政策评估发现问题,谁来承担责任?如何对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如果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那么政策评估就可能沦为一种形式主义,无法真正发挥作用。